30歲的葉姓男子因為工作關係,結交了就讀國中的小女友,2人越走越近,還發生性關係,少女母親發現後,因付不出210萬元賠償金而吃官司,被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。但是,法院考量2人是情投意合,雙方事後也達成和解,予以緩刑2年,另需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。判決指出,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間,葉和少女共發生4次性關係,少女母親發現後,要求葉負起責任和賠償,葉才簽下切結書。他坦承知道少女未滿16歲仍與其發生性關係,答應賠償210萬元,但遲遲沒付錢。法院調查,葉在事發當時已27歲,少女則是未滿16歲的國中生,行為與兩小無猜、思慮不足的情況有別,也破壞了男女長幼正常交往常態,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,審理時也與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,認為判刑暫不執行比較恰當。新北市葉姓男子睡了未滿16歲的國中少女,因付不出210萬元的賠償金,被告上法院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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