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人在國外謀職或異鄉生活者不在少數,雖然不一定取得國籍或永久居留權,身份上可能已成為當地的稅務居民;然而,在他國報稅是否就不算是我國稅務居民?或者還保留國籍或戶籍,就仍是我國稅務居民?是否為我國稅務居民,攸關海外薪酬等所得是否要回來申報,連帶在台理財收入的申報義務也可能有所不同。富邦證券提醒,若有前述狀況,務必確認自身適用的課稅規定。以報繳方式來說,非居住者的所得是就源扣繳,但居住者則採結算申報,可享免稅額、扣除額等之扣抵,對稅法多一點瞭解,便可以少一點錯誤。所得稅法上的境內居住的個人,分為二種狀況:一、無住所,但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滿183天者,例如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外籍人士及我國國民但無戶籍者。二、有住所(戶籍)且經常居住:此又區分為居住天數滿31天,及居住天數1天以上未滿31天,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。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係?酌個人是否享有社會保險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、境內經營事業或擔任高級職務等來綜合評估,並非僅以單一項目斷定。惟實務上,大多仍以戶籍且有居住事實來為認定。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,國人於年度中可能因個人因素改變設籍狀況,全年累計的居留天數也是變數,要金融機構在所得給付當下,確認客戶該年度適用的課稅身份實屬困難,因此多半以國籍來作業,外籍居住者於收到利息所得時已就源扣繳20%稅款;而非居住者之國人,所得給付機構仍依居住者身份開立憑單,導致應納稅額有短少或溢繳的狀況,納稅義務人還是要依自身的狀況,正確申報。例如,有人因海外工作二年多皆未入境,被遷出戶籍,父母未察覺遷出戶籍與稅務上有關聯,仍同往常辦理結算方式,收到補稅單時即一頭霧水;也有投資人旅居海外,每年都以我國護照入境,並留有戶籍和健保,身份上很可能屬於居住者,未申報高額的海外所得,令人捏一把冷汗。還有人在戶籍遷出後,還是持續收到扣繳憑單和股利憑單,親屬認為收到這些憑單就該辦理結算申報,這樣申報也是不對的。非居住者與居住者在稅務上有何差異?富邦證券表示,以常見的股利所得為例,目前居住者是以股利總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並適用稅額扣抵減半之規定;非居住者則是由所得給付單位,依股利淨額就源扣繳20%後,為淨額給付,不用再申報該筆股利所得,亦不能扣抵稅款。不論是何種身份,稅改草案都有針對股利所得課稅方案進行建議,可持續關注。此外,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產生的海外所得,居住者若達特定條件或門檻,也要申報最低稅負;而非居住者則毋須申報最低稅負。此外,承作結構型商品時,交易完結時若身份為非居住者,適用的稅率反而會提高,要多留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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